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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30期:第0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2-29

履职者常成 敬责者常至

——以强烈的责任感抓好安全生产

刘志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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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评论员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近日来,所属单位纷纷开展“2·22”事故警示反思教育专题活动,在告慰和缅怀遇难工友的同时,从事故中汲取教训,时刻警醒自己要心存敬畏。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事故教训为镜,可以举一反三。我们不能只重视瓦斯防治,要通过反思事故,持续转变观念,总结值得推广和应用的经验,要提高大安全理念,确保整体安全。

面对事故教训,不能头痛医头、脚疼医脚。不能只看到问题的表象,而忽略了问题的根本原因。要做好风险管控,全面提升重大风险防控能力,要在隐患治理上下功夫,全方位不留死角,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到位,从而实现企业高水平安全、高质量发展。

煤矿安全生产,不仅仅是企业和职工的期盼,更是国家的要求,人民的期盼。2024年1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74号国务院令,公布《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6章76条上万字,目的就是两个字:安全。《矿山安全法》制定年代久远,《安全生产法》虽历经多次修改,但在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直接适用一直面临“不够用”的尴尬。随着煤矿安全生产改革发展,基于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体系化的理性分析和从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现实考量出发,《条例》的出台既适应新时代新要求,又能对制约煤矿安全生产发展的诸多堵点、难点开出法治良方,在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中发挥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条例》提高了罚款数额下限,新设较重罚则,严格停产整改要求,加大关闭力度,通过提高违法成本的方式推动安全生产。《条例》将严的基调贯穿始终,严格准入门槛,为煤矿企业划出安全“红线”;严密责任体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肃失职问责,通过重典治乱,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手段,对违法煤矿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设定了更为严厉的处罚,确保行政执法“长牙带刺”。《条例》的出台无论是对我们企业还是干部而言,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煤矿企业作为煤矿安全生产最重要的主体,应当严格对照《条例》有关要求,从多方面予以贯彻落实,我们应当自觉行动起来,深入贯彻落实《条例》有关要求,全面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下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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