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禁监控系统数据造假。
煤矿企业必须确保安全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通信联络、视频监控等主要生产安全避险系统稳定可靠,覆盖井下所有作业场景;委托符合安全标准条件或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活动,不得利用甲方地位违反规定要求特定服务结果。省市县三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开展常态化巡检,发现问题及时核查处置。对查实故意堵塞、包裹或风吹、挪移甲烷传感器,调低传感器精度,修改监控数据,屏蔽报警信息,增设“一键替换”后门,遮挡摄像头,人为破坏视频数据等严重违法行为,相关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矿长、专业服务机构相关责任人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规范劳务和工程外
包。严禁煤矿企业以任何形式使用或变相使用井下劳务派遣用工。严禁井工煤矿将井下采煤作业作为独立工程发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严禁将井下掘进作业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发包给其他单位(与发包矿井隶属同一煤矿企业的单位除外)或者个人。严禁露天煤矿将采煤等核心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井下工作面设备安撤维保及部分辅助作业、地面后勤及系统检测改造、灾害探查治理等可依法依规外包的专业化工程,必须将外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纳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外委施工队伍、第三方服务机构必须向煤矿所在地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备。禁止再次转包、违法分包和肢解发包,杜绝“以包代管”“包而不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