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赋能  为防汛工作加码蓄力安全精细化管理再升级深入开展安全风险隐患专项整治行动《山西省统筹煤炭行业发展和安全新规十七条》三
第02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777期:第0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6-08-27

《山西省统筹煤炭行业发展和安全新规十七条》三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五、严禁不带人员定位卡入井。人员定位卡应实行“唯一性管理”。煤矿企业应当建设井口虹膜或人脸识别、人员精准定位、井上井下智能视频监测一体化管控系统,实行生物信息、定位识别卡、矿灯信息一对一绑定核验,未完成三重核验不得入井。严格入井检身管理,入井人员一律检身签字,严禁未携带定位卡、人卡不符、一人多卡等人员入井。对上级煤矿企业管理人员和“五职”矿长、科队长等各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打卡入井等履职造假行为,一经查实,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人员,依法依规给予撤职、开除等处分;对其他企业人员,依法依规予以解聘或者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机构依法依规处理。

六、全面压实煤矿企业第一责任人责任。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知责尽责、明责履责机制。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每年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在煤矿2个以上醒目位置长期公示。对公示情况“一矿一核实”,发现不公示、假公示等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

煤矿企业要建立主要负责人到矿履职报告机制,并将到矿履职情况及时向属地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主要负责人每月到煤矿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1次。对长期不到现场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新闻评论0
 新闻评论0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11 西山煤电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邮编:10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