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完善“行刑纪”衔接贯通机制。建立健全煤矿安全领域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纪检监察联动机制,坚持以事立案、以事查人,规范线索登记、移送、督办、反馈闭环流程。深化全流程贯通协作,建立严重非法违法行为、事故案件联合调查、同步取证、会商研判机制,同步深挖彻查背后监管失职、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
制定煤炭安全领域打听、干预和插手“行刑纪”事项登记报告制度,统一登记重大隐患排查、安全事故调查等过程中行政执法、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执纪问责等环节的打听、干预和插手等行为。对违规干扰执纪执法工作以及隐瞒不报干预执纪执法的,严肃追责问责。
对煤矿严重非法违法行为有案不立、有案不移、移而不收、收而不办等情形,一经发现,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究责任。
杜绝以罚代管、罚而不管,对重大事故隐患频发多发、瓦斯超限报警居高不下的煤矿,依法依规责令停产整顿,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督促整改到位。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依法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