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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85期:第0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6-09-24

《山西省统筹煤炭行业发展和安全新规十七条》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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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强化科技装备支撑

煤矿企业要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装备等,优化采掘部署,减少采掘头面,采用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智能化少人措施,最大限度压减井下现场作业人员、高危采掘岗位人员。煤矿企业应在危险作业设备增设“电子围栏”,在井下重要场所增设并完善视频监控,推广布设AI违章智能识别终端,实现井下作业行为、设备运行状态实时在线监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要求,每3年开展一次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综合运用钻探、物探、化探、无人机、微震监测等方法查清隐蔽致灾因素,分析存在的灾害风险,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和灾害治理方案。严格落实重大灾害防治措施,实施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岩爆)、水害等重大灾害分区管理、超前治理、工程治理,采取人防、技防、工程防、管理防等综合措施,推动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灾害严重及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年度内连续发生事故或连续三年发生事故的煤矿,应当推进智能化改造。

煤矿企业应确保“双回路”供电运行可靠,必须配备独立的自备应急电源,电源容量至少应满足全部保安负荷正常启动和带载运行要求。遇有极端天气,对不满足双电源供电或自备应急电源配置不满足要求的矿井,煤矿企业要立即停止井下生产。煤矿企业须确定专门机构,负责内部电力运行统一调度管理。

煤矿企业应为入井人员配备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自救器和劳动保护用品,确保随身携带的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紧急避险地点配备的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45分钟。将自救器配备情况纳入煤矿必检必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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