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常态化开展违法“四链”整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对煤矿企业劳动用工执法检查,督促企业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落实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参加社会保险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加强对劳务派遣机构的监管;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职责严厉整治违规转包挂靠等问题,斩断违法用工利益链条。
公安、市场监管、税务、能源等部门严厉整治“阴阳合同”、使用计量器具伪造数据、非法交易等问题,严查场外无票售煤、私设煤场囤销、隐匿外销回款、偷税漏税等行为,斩断违法销售利益链条。
审计、金融监管、公安等部门严厉整治煤矿企业洗钱、资金体外循环、违规放贷借贷等问题,严查虚列工程套取资金、私户发放薪酬、账外账、“小金库”、违规资金拆借等行为,斩断违法金融利益链条。
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自然资源、市场监管、能源、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第三方服务机构为煤矿非法违法生产提供监控系统、生产设施、图纸设计、技术保障等服务行为,重拳打击篡改原始数据、编造技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斩断违法技术服务利益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