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健全煤矿安全生产巡查制度。构建省安委会统筹组织、省安委办负责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协同配合、行业职能部门支撑保障、社会广泛参与的省级煤矿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机制。重点核查设区市及产煤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重点工作进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等方面工作情况。采取座谈问询、受理信访举报、调阅重点资料、约谈会商、专家指导服务、入矿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季度明查暗访和年度考核巡查,加强警示曝光。
十三、创新强化审计监督和税务监管。聚焦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使用、工程项目建设、产业政策落地等重点,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将安全生产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情况,作为产煤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国有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重要内容,从资金使用管理源头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对因“阴阳合同”“阴阳账目”受到处罚的企业,加大审计监督频次。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置。
税务部门应依托税费征管、数据分析等,深入应用应急、能源等部门提供的监管数据,强化税收风险防范。发现煤矿企业销售量明显大于核定产能的,及时将核实、处理情况反馈相关监管部门。对存在偷逃税款情况的,加大查处力度,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对上级部门交办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采取提级检查或者交叉检查的方式开展核查。对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