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强地方煤矿安全监督
管理机构建设。强化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许可及业务指导工作,强化对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程标准情况、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使用情况的监管执法。各设区市、产煤县(市、区)结合实际,优化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职能,加强安全风险实时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和采矿、通风、地质等监测监管队伍建设。
九、改革煤矿安全监管人员
派驻制度。按照“国家指导、省级统筹、市县组建、分级使用”的原则,实行煤矿安全派驻监管制度,采取高风险特殊时段驻矿盯守、不放心矿井常态化派驻巡查突查等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模式,落实“驻矿吹哨、部门报到、接诉即办”工作机制。实行派驻人员短期轮岗制,同一派驻监管组和同一监管人员在同一年度对同一煤矿连续派驻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建立健全派驻监管履职保障机制和追责问责机制,对已依规履职、如实上报安全生产隐患,因煤矿拒不整改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依规予以免责或减责;对存在隐蔽工作面、隐瞒下井人数、安全监测监控造假等情况而监管人员未发现的,或发现但未及时制止也未按要求上报的,依法开展责任倒查,同时严肃追究有关监管部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