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1版)
经过不懈努力,不久前,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全省税务系统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经济转型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出“对煤炭生产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给井下作业职工的艰苦岗位津贴,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集团公司迅速行动,对该政策进行具体落实。
据了解,在集团公司下发的相关通知中明确政策执行范围是:(一)艰苦岗位津贴包括井下津贴(入坑费)、夜班津贴。扣除范围不得超过集团艰苦岗位津贴规定的标准;(二)煤矿一线、二线、地面、机关等人员领取的井下津贴、夜班津贴,每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享受扣除政策;(三)集团公司及股份公司机关的生产、调度、安监、地质、通风、机电等部门人员领取的井下津贴、夜班津贴,可以享受扣除政策;(四)煤炭生产企业从事劳务输出,在省内从事煤矿井下作业,可以享受扣除政策;(五)各级领导带班下井的井下津贴、夜班津贴,可以享受扣除政策;(六)集团矿建等其他企业的艰苦津贴,因不属于政策规定中的“煤炭生产企业”,不能享受扣除政策。政策执行时间为今年12月份计算工资时,即可享受艰苦津贴扣除政策。
为确保减税政策落实执行到位,通知要求: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做好个人所得税艰苦津贴扣除工作,将党和政府给予煤矿职工的优惠政策宣传好、贯彻好、执行好。
●薛斌 温洁